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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蚕茧收购管理公布蚕茧收购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蚕茧收购管理公布蚕茧收购价格的通知
(成价农[2004]150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经贸局(计经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经委《关于2004年春季蚕茧价格政策的通知》(川价农[2004]84号)和《关于加强2004年蚕茧价格及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价农[2004]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蚕茧价格政策,加强我市蚕茧收购管理工作,保护农民蚕茧养殖积极性和合法利益,现将我市蚕茧收购管理、蚕茧收购价格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市场管理。
  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2002年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鲜茧收购准入制度,加强市场秩序管理,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具有蚕茧收购经营资格的单位不得自行设点收购或越界收购。
  二、加强质量监督,积极推广“仪评”。
  蚕茧收购期间,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加强鲜茧收购的质量监督,各蚕茧经营单位要积极推广“仪评”。对暂不具备“仪评”条件的,要认真组织评茧员校对目光,并在收购期间及时采用评茧仪复校等级,校正目光,切实维护蚕农的合法利益。
  三、严格执行蚕茧价格政策。
  1、蚕茧价格的管理方式,从2004年春茧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蚕茧中准级价格和浮动幅度,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全市蚕茧收购、销售的具体价格。
  2、2004年春季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及等级差价详见附表。
  3、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的补正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1999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价农〔1999〕94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4、2004春干茧中准级(出丝率3%)销售价格(含税)每吨4.62万元。
  四、切实做好蚕茧收购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要及时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的动态,建立健全信息监测网络,及时分析市场形势,加强信息引导,帮助蚕农和企业正确把握市场动态,促进供求平衡。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蚕茧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蚕茧收购中压级压价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蚕茧收购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报市物价局和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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