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彭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成价农[2004]167号)
彭州市物价局:
你局彭价字[2004] 42号《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收悉,为加大污水处理力度,你市新建3万吨污水处理厂已投入使用,为维护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行,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按照
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我局研究,并报经四川省物价局批准,同意适当调整你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和机关、社会团体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15元/立方米调整为0.25元/立方米。
2、工业、商业、服务业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30元/立方米调整为0.4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