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核定郫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成价农[2004]168号)
郫县物价局:
你局郫价字[2004]25号《关于核定郫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进一步推动你县投资环境建设,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经我局研究,并报经四川省物价局批准,同意你县收取污水处理费。现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郫县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20元;
2、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包括医院、学校、幼儿园、部队、公园、绿化、环卫、消防)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20元;
3、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特种行业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40元。
三、收费方式
凡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可由郫县人民政府委托自来水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使用其他水源的用户,可由郫县人民政府委托其他部门代为收取。
四、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污水处理费系政府收入,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征单位按月全额上缴县财政局,建立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对民政救济对象要给予适当的补贴,采取先征后退办法,按其收取金额的50%返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民政救济对象由于征收污水处理费所增加经济负担的补贴
五、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原收取的污水排污费和收取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以及排水设施建设费停止执行。
六、污水处理费从2004年8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收取,同时有关部门应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