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费[2004]123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收费公示工作,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好收费公收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城乡收费公示分收费点公示、政务服务大厅公示和街道社区公示等三种方式。公示的范围、形式和主要内容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公示栏(牌)实行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公示单位制作,公示内容申报的管理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通知》精神确定公示栏(牌)的具体规格、样式。公示栏(牌)的设置、维护和内容更新,本着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同时,为了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公示内容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凡未经申报确认的内容不得对外公示。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先进手段公示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较多的单位,可以通过价目表(册)的形式公示收费。
四、收费点公示栏(牌)由收费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公示内容为本单位全部收费项目。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牌)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设置和维护,公示内容为进入政务服务大厅涉及收费单位的全部收费项目。街道社区公示栏(牌)由政府街道办事机构结合政务公开栏的设置一并进行,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之一,公示内容主要是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等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具体内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商政府街道办事机构具体确定。
五、公示工作要结合《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和收费的清理工作一并进行。在公示工作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处理好公示工作中的问题。并按《通知》要求,于今年年底全面完成公示工作,12月25日前书面向省物价局报告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