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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4]7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化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管机关。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营业性演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总体规划,确定本市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演出单位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等。

  第六条 申请设立演出单位,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其中演出场所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还应当报公安部门进行安全审核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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