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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旅游接待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十一)商店应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禁价格欺诈;出售食品的,应有过期食品处理登记;认真处理好游客的投诉意见,自觉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持商店整洁、卫生、美观,有防蚊蝇、老鼠、蟑螂等害虫的有效措施。

  (十三)商店应保护在店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确保安全营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治安防火的规定,有严密的财 物保管等各项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措施;有安全通道,并常年保持畅通;大型商店配有适当数量的保安人员与安全装备;有急救用品和能实施急救的医务人员。

  (十四)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国家标准,必须在明显位置摆设旅游投诉标牌。

  (十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自觉接受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呼和浩特市旅游购物场所”标志牌。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展旅游咨询的,要根据批准内容,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标准,依法开展旅游咨询、信息查询、旅游代理、票务代理、酒店预定、投诉、救援帮助、助残服务、纪念品展示、旅游宣传组织、节庆会展策划及其它旅游便民服务。

  旅游咨询中心必须具有40平方米以上的游客接待服务大厅,并设有主服务台、电话传真、展示架、电子触摸屏、电视录像播放系统、开辟独立域名的网站。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服务证章,仪容仪表美观大方,服务要文明礼貌、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接待程序、接听咨询电话等都要规范操作。

  第十四条 旅游咨询中心不得自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也不得悬挂呼市旅游咨询中心牌匾进行宣传经营。

  第十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接待单位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凡违反本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暂停旅游接待资格或取消旅游接待资格等处罚:

  (一)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二)旅游者投诉较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发生食物中毒、火灾等重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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