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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旅游接待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六)通讯设施布局合理,设有公用电话(磁卡或IC卡)方便、畅通、收费合理。

  (七)旅游区(点)内的购物场所布局合理与环境协调;具有本地区及本景区特色的旅游商品;市场管理有序,商品明码标价,经营者佩戴胸卡,亮照经营,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尾随兜售、不得强买强卖。

  (八)讲解员持证并佩戴胸卡上岗,人数及外语服务能够满足游客需要,讲解词准确、生动、文明。

  (九)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配备合理,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备,交通、卫生、环保、讲解服务以及业务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效。

  (十)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规范,根据景区规模设置适当的游客休息设施。

  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呼和浩特市旅游区(点)”标志牌。

  第十二条 凡申请“呼和浩特市旅游购物场所”标志的,必须达到如下标准:

  (一)有完备的营业手续、健全有效的管理机构和完整的规章制度,能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二)购物场所的建筑装修良好,营业场所布局合理,商品丰富,有空调设备,照明充足,有应急照明设施。

  (三)三层以上营业场地有适应旅游团队使用的电梯。

  (四)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设有中、英文的购物示意台(板),配有购物指南和宣传资料;有供游客使用的外线电话,并配有市内电话簿。

  (五)设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男、女分用的卫生间;卫生间内有恭桶、洗手盆、梳妆镜、擦手纸或干手器等必备设施,保持洁净、无异味、无积水、无杂物。

  (六)旅游区(点)的定点商店和小型的字画、工艺美术、旅游纪念品、文物古玩、玉器、首饰等专业商店的营业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并配有空调设备;周围有供男、女宾客分用、经常保持清洁的卫生间。

  (七)交通方便,有停车场(点)。

  (八)工作人员服装符合工作需要,着装整洁、佩戴服务证章,个人卫生良好,仪容仪表端庄大方。

  (九)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有较好的专业知识与操作技能;服务主动热情,语言文明、有礼貌;持有有效的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服务人员能用普通话和外语进行售货服务。

  (十)商品陈列美观大方,分类分架,配有精致耐用的包装用品;商品价目牌上应有货号、商标、品名、规格、仿制品标记、产地、币别、单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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