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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旅游接待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3、公用区域应有暖气和冷气设备;

  4、在总台和餐厅设有可接通市内的公用电话,配备市内电话簿;

  5、在公共场所应分设供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6、有应急照明灯;

  7、设商品部。

  (十)服务项目:

  1、有供客人使用的行李推车,必要时服务员送行李到房间。有小件行李存放服务;

  2、总服务台:公用区域应有暖气和冷气设备,有中英文标志,24小时有工作人员留值,提供接待、问讯和结账服务,提供留言服务、可分次结账、能提供外币兑换服务;

  3、饭店设值班经理,可16小时以上接待客人;

  4、总服务台人员能用普通话和外语提供服务;

  5、服务台提供饭店项目宣传品、饭店价目表,出售本市交通图;

  6、能代售邮票,代发信件。

  (十一)职工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服务证章,仪表仪容美观大方,服务要文明礼貌、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十二)及时维修饭店的设备、设施,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客用品。

  (十三)公共区域的服务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须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必须在明显位置摆放旅游投诉标牌。

  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呼和浩特市旅游饭店”标志牌。

  第十条 凡申请“呼和浩特市旅游餐馆”标志的,必须达到如下标准:

  (一)有完备的营业手续、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内容。

  (二)可供宾客就餐的单体饭店,建筑结构和内外装修良好,布局合理,餐位总数不少于50个(具有地方风味特色的餐馆的餐位应设20个以上)。

  (三)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应的餐饮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

  餐饮主管、领班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能提供普通话和外语服务;有与餐厅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技术力量,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职工分岗位统一着装,佩戴服务证章,仪表仪容美观大方、服务要文明礼貌、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四)地理位置、周围环境良好,交通方便,能提供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代客预定或安排出租汽车服务。

  (五)厨房布局合理,消毒设施完备;地面满铺防滑材料,墙面满贴瓷砖;有良好的排油烟设备;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热、隔音、隔气味的设施;配有足够的冷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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