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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旅游接待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有完备的营业手续、健全有效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能够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须有良好的业务素质,经过饭店管理专业培训,并定期积极参加旅游业务技能培训;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三)有符合游客接待要求的安全、卫生设施和措施。

  (四)饭店的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良好建筑材料。

  (五)有一定面积的前厅,设有与饭店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

  (六)客房服务标准:

  1、有2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房间;

  2、客房装修良好,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用具,客房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灯光照明充足;

  3、60%以上的客房有卫生间,装有抽水恭桶、面盆、淋浴或浴缸,配有浴帘,具备有效的防滑措施,12小时以上供应洗澡水;客房内没有卫生间的楼层应设有间隔式男、女分开的公用卫生间和公用淋浴间,卫生洁具配备不少于每10个床位1个喷头、1个面盆,每6个床位1个厕位;有专用洗刷消毒间及相应的消毒保洁设施;

  4、客房、卫生间至少每天全面清扫整理1次,床单及枕套每客更换,长住客人一周一换;

  5、24小时保证冷、热饮用水供应;

  6、客房内有饭店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规章等;

  7、客房有暖气和冷气设备,通风良好;

  8、客房内均设有电话;

  9、客房内有遮光窗帘。

  (七)有与客房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餐厅,至少有十二种以上可供旅游团队选择的菜谱,能提供六种以上面点,餐厅内设宾客流水洗手设施;餐厅营业时间不少于12小时;餐饮主管、领班能用普通话和外语提供服务。

  (八)厨房设施标准:

  1、布局合理,内外环境整洁;

  2、墙面满铺瓷砖,地面用防滑材料铺设,天花板用防霉、防潮、防脱落涂料粉刷;

  3、有独立的冷荤间,内设熟食专用冰箱、紫外线消毒灯、流水洗手设施,有餐饮具专用消毒及保洁设施,设有完善的防蝇、防尘设施及密闭的垃圾存放设施,温度适宜,有充足的排油烟、通风设施;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音、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进出分开的弹簧门。

  (九)公共区域设施和设备标准:

  1、为客人提供回车线或停车场;

  2、四层以上的楼层设客用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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