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成价费[2004]186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收费公示工作,现将《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4]12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城乡收费公示实行收费点公示、政务服务大厅公示和街道社区公示三种方式。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公示内容实行申报制度,公示内容须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凡未经申报确认的内容不得对外公示;公示栏(牌)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公示单位按照有关公示要求自行制作。
为减轻公示单位负担,目前已在收费点或街道社区进行了公示的,维持现状(公示内容必须保证符合国家收费及价格政策);凡目前还没有按要求进行公示的,或公示内容需调整的,如取消、新增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单位或公示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办理审核手续(一式两份,一份给公示单位,一份物价局存档备查)。同时,按行业制定本地区统一的公示栏(牌)的具体规格、样式。公示单位按审核确认的内容和规定的规格样式进行公示,并注明“×××市(区、县)物价局监制”字样。
三、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收费公示内容,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政务服务中心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确认公示内容。公示内容为进入服务中心涉及收费单位的全部收费项目。公示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服务中心的具体情况确定。各区(市)县物价局8月30日前完成确认工作。
四、街道社区公示栏(牌)设在社区,公示内容为本社区与居民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收费及价格,如社区服务收费,代收的水、电、气价格及光纤、垃圾清运费等。
五、各区(市)县要按本《通知》要求,于今年年底全面完成公示工作,并于12月10日前书面向市物价局报告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