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成都电力销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成价工[2004]201号)
有关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认定氢氧化钾属氯碱高耗能产品的复函》精神,在我局成价工[2004]176号基础上,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将大工业电价中的纯碱、电解烧碱改为氯碱,已按氯碱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的纯碱生产用电仍按原价格执行。我市代管供电局氯碱生产用电价格详见附表。从二OO四年七月一日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