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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费[2004]169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物价、财政以及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动我省农民养猪积极性,切实减轻养猪户、生猪经营者负担的高度,切实作好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三个环节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各地自立的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省和中央设立的收费项目,各地应提出整改建议意见,报省上统一调整规范。

  对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成本核算”的原则,在省上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由市、州物价部门统一制定,报省局备案。

  三、各地在2004年8月底前将本地清理情况和统计表一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收费的公示工作应在2004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略)

  附件2:
  清理整顿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统计表

序 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性质

收费环节

收费主体

缴费者

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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