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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8)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它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9)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10)石油、化工、电力、煤气等部门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性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彩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大势扩大、蔓延。
  (11)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12)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五、奖励和处罚
  1、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2)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6)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2)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3)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4)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5)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6)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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