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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3、培训灾害评估专业人员。
  4、加强灾害评估宣传工作。
  四、应急行动方案
  1、临震应急
  (1)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应急期一般为10天。
  (2)在临震应急期,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旗县政府应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以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4)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撒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5)在临震应急期,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级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阻拦;对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彩取紧急防护措施。
  2、震后应急
  (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20日。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3)市地震办公室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全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4)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损毁的道路、铁路、桥梁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
  (5)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6)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7)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陪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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