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立即行动,及时将灾情和救 灾工作进展情况向自治区政府、国务院报告,并速报国家地震局有关部门。
对一般破坏性地震,即发生震级Ms5.0-5.9级地震,由所在震中的旗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抗震救灾工作,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在本市境内发生震级Ms6.0-6.6级较强破坏性地震,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领导抗震救灾工作,请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指导和支持,旗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积极参加。
在本市境内发生震级Ms≧6.7级以上强烈破坏性地震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和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自治区地震局、内蒙古军区、呼铁局、市委宣传部、市城建局、电信局、供电局、公安局、市地震办等单位领导参加。
其职责:根据指挥部指示,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的实施,掌握震情,制定抢险救灾应急对策,负责救灾的人力、物力调配,做好各方面的协调与配合工作;组织编写宣传提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中央报告震情;处理日常事务。
3、抢险救灾工作部:
由内蒙古武警总队总队长牵头,内蒙古军区和呼和浩特军分区领导参加。
其职责:组织人力、物力震后抢险、排险、抢修、救援、救护遇难群众,抢救国家财产,防止次生灾害蔓延。
4、医疗救护防疫部:
由市卫生局局长牵头,自治区卫生厅、军区后勤部卫生处和内蒙古医院、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市医院、自治区医药总公司等单位领导参加。
其职责:统一调度各医院人力物力,组织现场急救,安置伤员医护和伤病员的转移;组织药品器械供应,做好死尸处理,采取紧急防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5、治安保卫部:
由市公安局局长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市武警支队、呼和浩特军分区等单位领导参加。
其职责:保卫重要单位安全,组织消灭火灾;组织巡逻部,守卫队,加强交通管理,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源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然险源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劳改及在押犯人的管理,采取各种防范措施。
6、人员疏散工作部: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领导参加。
其职责:指挥领导各办事处、居委会、各大企业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区疏散路线及场所,迅速疏散群众到安全地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