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5]5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对全社会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资格都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评审条件。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分高、中、初三级。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只限工程、农业、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六个系列(专业)。
第五条 评聘专业技术资格,应是在我市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内从事工程、农业、卫生、经济、会计、统计专业和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必要的业务知识。
第七条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要具备:
(一)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下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符合其他评审条件者,可申报高级资格;
(二)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以上,符合其他评审条件者,可申报助理级资格;
(三)具备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大专毕业(含专业证书,下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符合其他评审条件者,可申报助理级资格。
(四)初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以上,经专业技术知识基础理论考试合格,符合其评审条件者,可申报中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