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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实施“科技兴市”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从事业余兼职活动。单位集体组织的业余兼职,可以从净收入中提取50%作为科技人员的报酬,社会兼职服务机构(通过技术市场)组织的可以从净收入中提取70%作为科技人员的报酬,不计征奖金税;科技人员自行联系的,其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科技人员兼职取得科研成果,可记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可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二条 科技人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劳动获取得的收入,除依法纳税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和侵犯。对于侵犯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搞好科技人才的合理流动。凡是分配到旗县区乡镇企业、贫困地区的企业和区办科技实体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或由上述企业引进的科技、管理人员,保留原有所有制身份,工资、福利由企业承担,可上浮一至二级工资,连续三年以上的,至少固定一级工资。连续五年以上还可浮动一至二级工资,连续八年以上,可再固定一级工资。
  第二十四条 有计划、有选择地招聘出国留学人员,凡所学专业适合我市社会、经济、科技发展需要,在国外学习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水平者,经人事部门批准,招聘我市工作,要提供优惠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聘用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对被聘人员来去自由。

四、加强科技与经济的横向联合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型厂矿及企业集团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面向我市经济建设,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的横向联合。
  第二十六条 在发展科技与经济横向联合的过程中,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保证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创造推广和应用的、有利条件与环境,使其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十七条 凡属个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向呼和浩特市或转让的科技成果,可以采取灵活的办法收取技术转让费,也可以进行技术入股,按股分红。技术转让取得的净收入,30万元以下免征所得税;3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三到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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