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实施“科技兴市”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白 音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实施“科技兴市”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技兴市”的发展战略,发挥呼和浩特地区的科技优势,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与经济的全面结合,促进呼和浩特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推进工业企业科技进步
第一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大中型工业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并强化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负责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对国内科研成果的选用、中试,改革工艺流程,研制开发新产品,从事科技开发的科技人员要逐步达到本企业科技人员总数的30%。区、街企业及乡镇企业要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横向联合并作为自己的技术依托。
第二条 建立企业科技开发基金。企业科技开发的经费来源,按照市人民政府呼政发(1990)6号文件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企业提取销售额的1%,作为科技开发基金,(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可以提3-5%);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15%用于企业科技开发基金;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用于科技开发的部分不得低于20%;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全部纳入企业科技开发基金;企业对外开展技术服务或技术转让的净利收入,按规定缴纳税收后的留用部分,至少50%纳入科技开发基金,企业科技开发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条 提高和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企业要逐步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形成以总工程师为主的企业现代化科技管理系统,抓科技、上水平、促效益,形成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的运行机制。同时在总工程师负责下,加强企业职工科技文化素质的培训工作,严格工人技术岗位的考核制度和科技人员再教育的制度。形成企业、科研、教育、培训的网络。
大中型企业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原则上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总工程师由厂长(经理)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总工程师与企业厂长(经理)同样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任期满后,厂长(经理)可根据其政绩决定解聘或续聘。总工程师行使技术副厂长的权力,具有技术规划、技术改造、技术培训、技术方案决策权及科技人员安排、使用权和科技开发基金支配权。
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都应设技术副厂长,全面负责企业和科技进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