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事制度
市级指挥部每半月召开一次调度会,研究工作进度,解决推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推广政策。市型煤推广办每半月出一期工作简报,通报型煤推广情况。
各区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3、考核评比
推广普及型煤是创建现代化首府城市的一件大事,各有关单位领导必须站在这一高度统一认识,振奋精神,真抓实干,绝不允许有推诿拖沓、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在对干部的任职考核中,推广普及型煤的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环保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六、普及型煤的宣传工作
由于地区资源优势的原因,我市居民多年来形成了原煤散烧的传统习惯。为了破除这一习惯阻力,大造型煤推广的声势,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型煤知识,介绍型煤效益,宣讲型煤政策,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原煤散烧的危害,使群众对环保工作从单纯监督发展到既要认真监督又能自我参与,、主动配合的新水平。
最有力的宣传是树立典型,典型的直观教育具有最强的说服力。各区在1997年要抓出各自的典型,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召开现场会,各新闻媒体要酉己合宣传。为加强典型的示范作用,典型必须具备型煤燃烧户数量多且集中等条件。
七、普及型煤的政策
l、关于型煤供应
型煤供应不足是我市型煤推广的首要制约因素,型煤生产必须打破独家垄断的局面。市政府决定从1997年起,取消对现有型煤生产厂家的生产补贴,在市场机制引导下,进行平等竞争,鼓励集体个体多渠道、多层次兴办型煤企业,以保障稳定充足的型煤供应市场。
2、关于型煤价格
为解决群众使用型煤的实际困难,市政府决定现阶段型煤最高限价为120元/吨。对于型煤民用部分,每户每吨补贴40元,每户每年补贴两吨。此项专款每年由市财政按实际推广数拨至各区下发,市环保局监督实施。
3、杜绝散煤渠道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用煤及采暖用煤,实行定量使用,由市经贸委核定生产用煤量,市环保局核定采暖用煤量,于1997年一季度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发给“煤炭准用证”,由市交警支队、环保局(可组织部分再就业人员)在呼清路、呼托路、呼准路等进城口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设卡检查,并在市区巡查。发现无证运煤或超出指标用煤者每吨按100元计征罚款,罚没款上交财政,用做推广型煤补助资金。70%用于型煤补贴,30%用于推广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