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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财税收入管理体制结算办法补充通知》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财税收入管理体制结算办法补充通知》的通知
(呼政发〔2004〕7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财税收入管理体制结算办法补充通知》,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财税收入管理体制结算办法补充通知

  为了进一步理顺我市财税收入管理体制,简化结算程序,保证财政预算的正常运行,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旗县区及开发区财税收入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02〕 103号)与《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财税收入管理体制有关事项及具体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呼财预字〔2003〕 61号),以及2003年相关结算事项所反映出的问题,对现行体制结算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税收财力的结算市政府下达税收任务中的税收财力按市本级下划税收形成的基数财力与市四区及开发区级(以下简称区级)原有税收形成的基数财力的比例共同分享。区级上解市本级税收财力不得低于上年实际上解数。

  二、教育费附加收入的结算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市本级下划基数与区级原有基数的比例共同分享。其中开发区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额上解市本级,对特殊情况教育费附加收入的结算另行确定。

  三、优惠政策兑现的结算优惠政策的兑现按照呼财预字〔2003〕 61号文件规定执行。涉及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部分,按基数财力的比例分级负担。

  四、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政策兑现的结算由区级按市政府批准的税收征收奖励办法予以兑付,年终结算时按市本级与区级的基数比例分级负担。非税收入的征收奖励由各级财政自行兑付。政策性奖励之外给予税务部门的奖励资金,谁奖励谁负担。

  五、上解自治区财政税务经费的结算上解自治区财政税务经费按基数财力的比例分级负担。对直接缴入市本级的税收,其税务经费由市本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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