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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采取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各执收单位具体的缴款方式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在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账户。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拟订本市有关法规的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研究规范和加强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措施,拟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完成政府非税收入任务;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征收本级政府非税收入;

  (二)受财政委托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使用和监督工作;

  (三)完成财政部门交办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及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账户的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工作。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免或抵顶政府非税收入;

  (二)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应当集中统一由其财务机构具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将应纳入本级财政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擅自上划或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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