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呼和浩特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柳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包括前条规定的下列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含各项专项、附加,下同);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
(六)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上解分成收入等);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前款有应税行为的收入,其税后收入仍属政府非税收入。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性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出由财政统一列入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