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提倡企业净资产由本企业职工、社会法人及任何自然人购买,并予以优惠照顾,出售价款3--5年交付的,优惠幅度为出售价的15-20%,一次付清的优惠50%。
二十三、破产企业的呆死帐,由破产清算组核实报法院同意后认定。其他企业改制中需确定呆死帐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产权所有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二十四、资不抵债和严重亏损且扭亏无望,达到破产条件,而实施破产有困难的企业,可解散重组。即政府、银行、税务等部门共同清理企业现有资产和债权、债务;根据资产状况,协商确定一个比例,将现有资产分成三块,首先交社保部门一块,用于安置退休职工;其次留给企业一块,用于安置在职职工,最后分给税务、银行等其他债权人一块,用于清偿债务,然后企业解散。职工用分得的资产可自谋职业;也可另外组建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十五、企业改制前历年欠缴的税款,可以缓缴。转制组成新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十六、对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所欠的银行贷款利息,按1997年国家调整后的有关兼并政策处理。
二十七、企业在转制中,职工安置可享受市再就业工程中有关安置再就业职工的优惠政策。
二十八、为使资不抵债的企业顺利转制,职工得到妥善分流,市财政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减免财政借款。
二十九、凡在转制中产生的各种交易税费和新企业注册登记费用全部免收,经办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三十、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凡自己出资购得股份,可同时享受股息和红利,股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企业改制后三年内免征股息和红利所得税。
三十一、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经和债权部门协商可以转为股权。
三十二、改组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工商部门应按“股份合作公司”字样予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