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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放开放活中小企业规定的通知

  十、停薪留职人员,如向企业交纳企业和个人承担的养老基金,工龄可连续计算,到退休年龄后,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退休费。对不交纳者,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在转制过程中,不愿买断工龄的职工,与原企业脱离人事关系,暂由市人事、劳动部门开办的人才市场代管,可在市内外调动,保留档案身份。代管期间,养老金由    本人交纳。
  十二、企业转制后,新企业的职工都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自谋职业的职工,原则上也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十三、处置资产、清偿债务,要在清产核资、严格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认证后进行。
  十四、处置资产时,首先要确保一块资产用于安置离退休职工,然后依次按照安置在职职工、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的顺序进行。转让企业资产时,要坚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本企业职工的原则。
  十五、清偿债务时、要首先清退职工的集资款。转为股份制的企业,根据职工意愿,可将集资款转为股金。
  十六、买断工龄的具体标准,按基数2000--6000元,再加180---350元乘以职工工龄的测算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具体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十七、企业安置职工、缴纳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可上交国资局,也可由国资局备案后,委托改制后的企业经营。
  十八、在国有资产委托经营范围内,因中小企业改制而在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过程中核销的国有资产,不视为委托经营亏损,国资局应予以核销。
  十九、企业改制时,对非经营性资产应清理造册,与企业剥离,不纳入资产处置范围,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负责管理。
  二十、国有资产的出售变现所得由市国资局负责管理,原则上要全部有偿借给企业使用。
  二十一、集体的股份合作制改组,在产权界定时,各级联社历年注入的资金,视同各级联社的资本金加以确认,职工愿意购买的可全部出售,职工不愿意购买的可作为联社在企业的股份投入。社会统筹费用原则上从集体净资产中扣除,确有困难的,经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从国有净资产和联社资金中扣除。企业经界定确认的国有净资产按本规定处理。集体净资产应按职工工龄长短、技能高低、贡献大小适当划股给内部在册职工,作为职工在本企业持有的股份,该股份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可以转让、继承。净资产数额较大的,在划股时最高不能超过每人5万元,其余资产可向职工出售一定数量的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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