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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放开放活中小企业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放开放活中小企业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1997]4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放活中小企业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放活中小企业的规定

  为了加大放开放活中小企业的改革力度,规范企业转制工作,加强对转制企业的管理,妥善安置转制企业职工,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实施破产的企业,可一次买断职工工龄,也可划出一部分资产作为待业基金,交市劳动就业局管理,要妥善安置待业职工。
  二、破产、解体重组企业的职工工龄一次买断后,可以用买断工龄的资产或另行出资入股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也可以用买断工龄的资产自谋职业。
  三、转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要纳入社会统筹保险。一次难以足额交清统筹金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逐次交纳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集体企业可采取买断工龄方式安置离退休职工,在买断工龄时要予以适当照顾。
  四、转制企业的抚恤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抚恤金,也可根据企业实际协商解决。
  五、买断工龄时,要打破职工身份界线,执行企业统一标准,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职工,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六、职工工龄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确定。发生争议,由劳动部门裁决。
  七、企业转制期间,禁止任何身份的人员调入企业。达到离退休条件的职工,仍可办理离退休手续。
  八、企业转制后,被买断工龄的职工,不再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只保留其工作档案。在市内重就业或调动时,由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但买断工龄年限不再连续计算。若本人要求计算原工龄,须将买断工龄款交回国资局,由国资局出据证明后,劳动局方可予以办理。调出市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否买断工龄,原工龄可连续计算。
  九、在册不在岗职工,原则上由转制负责安置,本人必须到岗工作,否则,企业有权将其人事关系转入劳务市场。凡进入劳务市场的再就业人员,按照呼市地区再就业工程的有关文件规定,每人享有两次再就业机会,如两次安排均拒绝的,劳务市场不再负责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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