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工业盐管理的通告
(呼政发[2004]60号)
为加强全市盐业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盐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盐业管理条例》、《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及《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在呼和浩特市盐业经济区从事以小工业盐为原料、辅料或在产品加工使用中作为必要成分的用盐企业、单位、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类型用盐户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小工业盐是指除生产纯碱、烧碱用盐以外的工业用盐。
三、市盐务管理局可依照有关规定,对用盐单位的盐产品使用情况例行检查,用盐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四、市各级盐业公司应认真负责做好小工业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自治区盐业公司计划组织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或者销售。
五、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在呼和浩特市盐业经济区内经公路、水路运输盐产品的,必须持有自治区盐务管理局核发的准运证;经铁路运输盐产品的,必须持有国家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确因组织调运困难,经市盐务管理局同意,按规定领取准运证后,用户可自行购进小工业盐。
六、为防止小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销售食盐必须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小包装,未经小包装销售食盐,市盐务管理局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