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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贯彻《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学校收取的其他费用(包括借读费、住宿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和初三补习费)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用途执行。
  七、配套措施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树立公共财政观念,切实承担起政府责任,加大对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教师工资、确保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和必须的校舍建设经费以外,还必须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农村普通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通知的通知》(成办发[2004]93号)要求,及时、足额拨付生均公用经费,以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按照规定收取的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但借读费可由教育主管部门集中一定比例,用于扶持薄弱学校和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进行的各种诊断性考试,不得挪作它用。
  (三)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学校的各项收费收入必须由财务部门集中统一收取,费用收支(除代收费用外)全额纳入部门预算。学校收取的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借读费、住宿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含体育考试费、实验考试费、升学考试费)等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各项代收费用和综合服务费暂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必须坚持教育收费的“一证、一据”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并且进行收费公示。对于没有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学生和学生家长有权拒绝支付并进行举报。本通知所列的各项收费,必须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禁止在学期中间向学生收取费用。
  (五)要进一步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的工作,从今年秋季开始,市本级财政安排28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两免一补”和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补助。各区(市)县要制定具体措施,按照市上在中小学实施“帮困助学”工程文件精神,落实责任、筹集资金,作好本辖区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入学和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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