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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贯彻《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文件替代)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贯彻《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成价费[2004]222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贯彻意见:

  一、“一费制”实施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国有企事业单位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弟学校,以及政府举办的专门接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学校。已实施改制的公办民助的小学和初中不属于实施“一费制”的范围,除课本费、作业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综合服务费按照“一费制”标准收取以外,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仍然按照成价费[2004]16号规定执行。

  二、“一费制”执行时间:二00四年秋季开学。

  三、“一费制”定价原则:按照省确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群众承受能力、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学校正常运转“三兼顾”的原则,根据各区(市)县财力、居民人均收入和学校实际运行成本,区分城市、县城、乡镇和普通、优质教育资源,实行“分类定价”。

  四、费用分类

  “一费制”实施范围内的学校在“一费制”实行后,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以下三个部份:

  (一)国家规定的“一费制”,包括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

  (二)综合服务费,包括社会实践活动费、教辅资料费、初中自行车停放费、体检和防龋齿费、小学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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