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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奶源基地建设管理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奶源基地建设管理的通知
(呼政发[2002]5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加强奶源基地建设、管理,保障乳品生产卫生安全,促进我市奶业产业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奶牛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兽药监督管理、奶牛饲养管理、奶站卫生和挤奶操作规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兽医人员从业行为,提高兽医从业人员素质,禁止含抗生素及超标有害物的牛奶进入加工企业和流通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奶源基地建设、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奶牛疫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
  饲养、经营奶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动物防疫计划做好防疫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一)对下列奶牛疫病防治实行强制免疫:
  l、五号病:根据免疫程序使用高效苗每年进行3次免疫注射,在必要时随时进行强化免疫;
  2、炭疽:根据免疫计划开展;
  3、其它列入免疫计划的疫病。
  (二)奶牛免疫实行免疫标识制度、免疫标识包括免疫档案、免疫证明(卡)、免疫耳标。
  (三)对所有奶牛进行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疫病的检疫监测,检疫健康的奶牛发给《奶牛健康合格证》,并建立奶牛档案,以后每年检疫1次。奶站依据《奶牛健康合格证》收奶,检疫不合格的奶牛不得进入奶站。
  (四)杜绝从外地购进病牛。凡外地购进奶牛,必须向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委派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协同到调运奶牛地区调查五号病、结核病、布病情况,经临床检查和免疫抗体监测,确属健康后再次强制免疫,检疫证和免疫耳标齐全,并在有效期内方可购入。购入后向当地旗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隔离观察15-20天,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确认无疫后方可饲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奶牛,都必须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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