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转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政发[2002]5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转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三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转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转制工作,现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 关于人员安置
(一)凡实行转制的企业必须妥善安置职工。
(二)实行转制的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划出部分资产对本企业职工进行身份置换。转换身份后的员工,不再具有原企业职工身份,只保留其工作档案。调出市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否转换身份,原工龄可连续计算。
不愿转换身份的职工,与原企业脱离人事关系暂由市人事、劳动部门开办的人才市场,劳务市场代管,可在市内外调动,保留档案身份,工龄可连续计算。代管期间,养老金由本人交纳。
(三)停薪留职人员,原则上按企业已实行的有关规定对待,向企业交纳企业和个人承担的养老基金,工龄可连续计算,到退休年龄后,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退休费。对不交纳者,可按企业的有关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在册不在岗职工,原则上由转制企业负责安置。但本人必须到岗工作,否则,企业有权将其人事关系转入人才市场或劳务市场。
(四)转制企业的抚恤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抚恤金,也可根据企业实际协商解决。
二、关于资产处置
(五)国有企业安置职工、缴纳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经市财政局同意,既可作为国有股股权,也可出售后将变现款上交市财政局,还可由市财政局备案后,委托改制后的企业经营或有偿借给企业使用。
(六)处置资产、清偿债务,要在清产核资、依法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认证后进行。处置企业可支配的净资产时,首先要确保一块资产用于安置离退休职工,然后按照安置在职职工、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的顺序依次进行。
(七)转让企业资产,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八)净资产数额较大的集体企业,在划股时最高不得超过每人577元,其余资产可向职工出售。实行转制的集体企业在产权界定时,各级联社历年注入的资金,视为各级联社的资本金加以确认,职工愿意购买的可全部出售,职工不愿意购买的可作为联社的股份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