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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20、在税收优惠方面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1、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治理“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有关规定,全面清理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要对我市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项目、标准、依据进行认真清理,重新核定,明示公布,制定缴费项目手册,并发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手中。取消各旗、县、区自定的收费项目,撤销不具备收费资格部门的收费职权和在不合法收费基础上组建的收费单位。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各项收费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没有下限的一律减半征收。
  加大“三乱”查处力度,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一切不合理负担。在市监察局、纠风办设立“三乱”举报电话,及时解决“三乱”问题。
  22、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引导他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勤劳致富,自觉抵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等违法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创建“文明个体工商户”和“文明私营企业”。
  23、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资关系。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可建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组织,积极培养、吸收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的先进分子加入党、团组织。
  24、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建立健全发展市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机构,理顺工作关系。市和各旗县区都要明确分管领导,并有具体工作部门和人员专门抓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引导、帮助、扶持和服务,确定本地区企业重点联系户。
  25、加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督查力度。各主管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建立督查通报、重点联系制度。对落实有关政策规定不够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情节严重、不予查改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26、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部门工作情况,制定部门实施意见。各级乡街企业管理局要根据《乡镇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管理个体私营经济。各级工商联要充分发挥其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工商业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倾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呼声,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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