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第三产业向第一产业领域延伸。鼓励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投资工业、农业、能源、交通、林业、牧业、水利、生态、旅游、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行业,并积极安置下岗职工。
14、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外资、引进项目,发展外向型经济。对引进外资有贡献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产品出口创汇。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国(境)外从事贸易活动和兴办企业,把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对已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要积极支持其申报取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同时帮助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5、搔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城乡统一规划指导下,以独资、合资、参股等形式开发建设各类交易市场。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6、除明文规定不得兼职、办企业的人员外,其他各类人员都可以以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入股、兼职。
17、建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账户,实行社会保险社会统筹。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转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的,只要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金,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转到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交纳社会保险金的,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18、鼓励外埠人员来我市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对外埠人员宋我市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在用地、用水、用电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有固定场所和住房,经营一年以上的私营企业,经市税务局、乡街局确认,可转入本市正式城镇户口一名,年纳税额每增加5万元,可增加一个转入本市城镇户口的名额;对我市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埠经商人员和私营企业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科技人才,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关资料,经计划部门审批后,可转入本市城镇户口。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参军、就业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19、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在申办出国、出境、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申请技术专利、评定职称、奖励评比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从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按呼党发[1992]19号和呼党办通[1997]8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适当增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种政治荣誉职务中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