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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7、从2000年起,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纳税大户,促进其上规模、上档次、增效益。
  8、各级金融部门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特别是纳入我市“千百万元工程”的私营企业的信贷投入,按其信用等级确定担保或信用贷款,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部门要协调组织成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立“担保基金”,帮助解决个体私营经济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之间可以依法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房产、土地、公证等有关部门,应降低资产评估费和公证赞的收费标准;调档费、它项权证登记费原则上只收取工本费;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组织的收费标准也要适当下调。
  为减少风险,提高信贷质量,建立民营经济发展与金融支持联席会制度,联席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9、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私营企业,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批准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税务部门应设专门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满足经营所需。
  10、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平等的用地条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要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规划部门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通过租赁、有偿出让、转让等途径,及时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需用地。实施出让的,按同级土地地价最低标准收取出让金。
  11、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联合、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以各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转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仍享有转制前企业的经营资格和所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转制,工商、土地、国资、税务等部门要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对资产(含土地)评估、公证、验资所涉及的费用,除由中介机构办理的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外,其它各种费用一律免交。
  12、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兴办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资源深加工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审批合资、合作项目方面,要把个体私营经济与国有集体经济同等对待,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计划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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