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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呼党发[2000]1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鼓励、扶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的通知》(内党发[1998]9号)和市委八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动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1、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的重要环节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全力推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2、各级党委、政府要引导社会各界全面、公正、客观地看待个体私营经济,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有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搞好服务。彻底清除一切阻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发展,大提高。
  3、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企业所有制性质为由加以限制。
  4、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核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井与其它类型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对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资格认证、资质等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有关部门在制订评审标准和办理手续时要与其它类型企业同等对待。
  5、各审批部门和登记注册部门,要实行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程序、所需文件、费用及办理日期。只要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齐备并符合有关规定,专项审批、核发许可证、注册登记和发照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下岗职工办理工商执照免收登记费、工本费、会费,一年之内不收取管理费。
  6、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基建、技改、科技立项等要纳入行业管理规划,在安排基建、拄改、科技、扶贫、市场建设、经济协作项目资金时,与其它类型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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