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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起重机械、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支出通过部门综合预算安排。
  六、各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七、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从2004年9月1日起试行2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全省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55号)、《关于全省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补充通知》(川价字非[1993]25号)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说明
  2.四川省游乐设施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说明
  3.四川省客运索道年度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说明
  4.四川省电梯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说明
  5.四川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说明

  附件1:
  四川省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说明

设备类型

收 费 标 准

电动单梁起重机

300元/台

双梁桥、门式起重机

Q ≤ 20t 400元/台

Q > 20t 500元/台(另每增加10 t加收50元)

塔式起重机

起重力矩(t.m)

≤25

≤40

≤60

≤80

>80

每台(元)

500

550

600

650

700

流动式起重机

Q < 16t 400元/台

Q ≥ 16t 500元/台(另每增加10t加收50元)

铁路起重机

500元/台

门座式起重机

Q < 10t 500元/台

Q ≥ 10t 600元/台(另每增加10t加收50元)

升降机

400元/台

缆索起重机

300元/台

桅杆起重机

200元/台

旋臂式起重机

150元/台

各型电动葫芦

120元/台

各型叉车

150元/台

其他轻小型起重设备

100元/台

机械式停车设备

60元/车位

超大型起重机械(见说明)

按设备合同价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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