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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起重机械、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起重机械、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成价费[2004]234号 )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收费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条例》规定从事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现行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及时出具检测报告书,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检验检测业务范围,必须获得相应资格审查认可,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超范围检验检测并收费。受检单位应配合检验机构作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和检验过程中的辅助、配合工作(如辅助人员、场地、砝码、搬运、拆卸、恢复等)。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下列检验检测业务时,不得收费。否则,受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
  1、上级部门下达抽检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任务;
  2、不按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检验;
  3、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
  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特困企业开展的检验检测,应实行减半收费。
  四、检验检测费用由受检单位支付,其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支付的检验费用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单程200公里以外检验时发生的差旅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现行差旅费标准由受检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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