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人像采集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费[2004]203号)
四川省公安厅,各市、州物价局: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请求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公民照像制定市场指导价的函(川公函[2004]44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议定的“人像采集业务可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精神。经研究,现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人像采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确保我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工作顺利进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集中换发期间,其人像采集以公安机关组织的社会服务机构集中采集为主,也可由居民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标准提供合格的彩色像片。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取集中采集的,其收费标准为:10元/人,并向办证居民提供4张身份证标准像片。
三、该项收费属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收费和增加其他收费项目,并在收费点公示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