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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涉及煤炭生产企业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涉及煤炭生产企业收费的通知
(川价费[2004]234号)


各市、州物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整顿涉及煤炭生产企业收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933号)精神和全省各市、州清理整顿涉煤收费的情况,现将《关于规范我省涉及煤炭生产企业收费的通知》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企业的工作是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一部分,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是创造财富的主体,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作好这项工作,对那些自立项目向企业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查处。
  二、经过清理整顿,保留涉及煤炭生产企业的收费项目21项(见附表1),取消涉及煤炭生产企业的收费项目30项(见附表2)。
  三、对涉及煤炭生产企业的中介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企业加入学会、协会应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费的制定和收取按《四川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任何学会、协会、中介机构都不得强制企业入会、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学会等针对煤炭生产企业的各类培训,企业反映名目繁多、内容重复、收费过高,企业不堪负担。因此,凡是要求煤炭生产企业参加的培训应视其培训内容区别对待,属企业必须参加的以法律法规为培训内容的不得收费;属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的培训按规定收费;属职业技能技术服务的培训由企业自愿选择参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培训,强行收费。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炭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的精神,煤矿维简费和煤矿生产安全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并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提取、集中、挪用煤矿维简费和煤炭生产安全费。
  六、各市、州在执行本通知和继续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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