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构成:
管理人员及守车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停放车辆丢失补偿费;停放区域设施安装、维护及保洁费;国家规定的税费。
六、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其他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凡违反者,物价部门将按照《
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七、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八、本通知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成都市物价局成价服〔1995〕28号和成价费[2003]16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成都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服 务
项 目
| 收 费 标 准
|
室 外
| 室 内
|
临时停车
(元/车·次)
| 包月停车
(元/车·月)
| 临时停车
(元/车·次)
| 包月停车
(元/车·月)
|
自行车停放
| 0.2
| 4
| 0.3
| 5
|
三轮车(含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