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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签发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二节 工资统发支出程序

  第四十四条 工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四十五条 工资发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行政单位和全额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四十六条 工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应由财政部门发放的工资清单,通过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第四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15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在当月20日之前将审核结果送财政部门;

第三节 基本建设支出程序

  第五十条 各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申请资金,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计委立项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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