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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特殊专项支出。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转入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也不得将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转入特设专户。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按预算科目类、款、项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六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七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方法办理。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条 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财政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经常性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和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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