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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2]62号)


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营业部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五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呼市本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有关部门授权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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