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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2]40号)


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规定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行为,防止因租用办公场所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财力、物力浪费,保证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正常、高效运行和以有限的财力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财政拨款租用办公场所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约市长成副市长审批。
  第四条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无办公场所,原则上在系统内部调剂、自行解决;确实无法调剂解决的,由租用办公场所的单位以书面形式对所需租用的场所、出租单位的基本情况、场所面积、房屋结构、类型、租赁费用、租赁期限、可供使用人数等上报本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租用办公场所的单位在得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8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对有关租用场所面积、租赁合同(草签)、租赁时间、租赁费用及其来源、付款方式等进行核实认定后方可租用。
  第七条 办公场所租用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呼和浩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与出租办公场所的单位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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