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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依法筹集村级集体资金,扩大村级收入来源。所有村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1)农、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3)发包及上交收入;(4)直接经营收入;(5)资产设施租赁收入;(6)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7)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8)变卖集体资产收入;(9)乡镇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支农支牧和农村社会性支出资金;(10)国家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11)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和捐款;(12)其他收入。按照规定清收的村提留历年尾欠,也要全额纳入村财务管理。村集体资金属全体村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截留或挪用。
  三、合理使用村集体资金,妥善处理村级债务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法规政策规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农、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只能用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村民会议一事一议筹集的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一事一议议定的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
  各项村级资金的支出必须遵守勤俭办事,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大力压缩和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的办公费、报刊订阅费要实行限额管理,总量控制。严禁村开支招待费。凡上级组织召开会议、人员培训、专业教育等。需要村干部或村内其他人员参加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举办者负担(含差旅费),不得由村级财务负担。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牧区税改革具体要求,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小村并大村和干部交叉兼职等措施,精简村(组)干部。村(组)干部的补贴标准,要与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村级财力相适应。村(组)干部;补贴全部在农,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中列支,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建立健全村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严禁以白条报销和做账。
  对于历史形成的村债务,要在进一步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分类研究解决办法。清理农牧业税尾欠、农业特产税牧业特产税尾欠,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对村提留乡统筹尾欠,要制定具体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根据清欠数额和农民承受能力,一次性或分批、分期清欠。对由村直接借贷形成的历史债务,凡不是为民办事的,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债务人,不得转嫁给农民负担,实属为农民办事,并且借贷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和按照规定清收回来的村提留尾欠款进行偿还;不足以偿还的,可以由农民承担,但必须制定合理可行的债务承担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今后,因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确需借款资金的,必须严格控制在村经济可行承受的范围之内,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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