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捐赠对象应为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受赠机构或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其各省级以上分支机构。本市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批发企业如自愿向灾区捐助药品、医疗器械的,请与市红十字会联系,前往指定的捐助地点捐赠。
(五)我局将在本市捐赠现场派驻监管人员,对所有向灾区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需经检验合格)并加封查验标志。
三、本市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批发企业如生产或销售明确用于救灾或发往四川及陕西、甘肃、重庆、云南等受灾地区的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本着对灾区人民负责的精神,严格履行药械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同时要预先将生产及发货的产品清单(包括: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进口口岸、目的地等)报告我局,经我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需经检验合格)并加封查验标志后方可发出。
四、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救灾期间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救灾和捐赠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向灾区;对捐赠药品、医疗器械存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及其他违反《
药品管理法》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情形的,要依法严惩。
对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批发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和对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的现场检查加封工作由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局监管事权的具体安排情况分别负责,并做好现场检查加封的登记、统计工作;市红十字会指定捐赠地点的现场检查加封工作由市药品监督稽查执法大队负责;查验标志由市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发放。
五、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储备信息的收集,由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局监管事权的具体安排情况分别负责,及时报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领导及上级机关。
希望各有关企业与我们一道,共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立即行动起来,随时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统一调遣,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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