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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的通告
(呼政发[2001]86号)


  为全面整顿和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确保精煤推广工作深入开展,有效控制大气污染,促进现代化首府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煤炭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在呼市地区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煤炭经营必须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经营资格证》和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储煤必须在认证的指定地点。
  三、各区设置的便民精煤零售点,须经各区环保部门初审后,取得市环保局核发的《煤炭零售资格证》及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经营。
  四、无合法证照擅自设点经营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在11月10日前自行清理堆存的煤炭,恢复所占场地的原有环境。
  五、虽有合法经营证照但在批准的储煤场之外的场地堆存煤炭的经营企业,限期在11月10日前自行将堆存的煤炭移至批准的煤场,并恢复违规占地的原有环境。
  六、煤炭经营企业应当销售符合环保规定的精煤,自觉遵守“准人、准销”管理制度。
  运煤车辆必须持有市环保局核发的“准运卡”,销售煤炭必须为用户出具煤炭市场销售“三联单”。
  七、市政府组织联合行动组将于11月11日起开展执法行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不按期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或不按期自行清理存煤的单位和个人强行取缔,没收煤炭并处罚款。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OO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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