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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2]3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受理办法

  第一条 对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代行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由市政府行政效舱投诉中心负责受理。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事项: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工作时限等行为;
  (二)违反规定程序审批,部门内部重复审批,违反服务承诺,超时限审批等下规范行为;
  (三)不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命令等规定的职责,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
  (四)违法违规审批,随意裁定,硬性指定中介机构、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等滥用权力行为;
  (五)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适反有关规定,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六)拖延履行服务职责等行政效半不高行为;
  (七)其他违反政令或影响政府形象行为。
  上述事项以外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信访件不属于投诉受理事项。
  第四条 投诉。人可通过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受理部门以设投诉点,投诉专线电话和投诉专用箱为基本受理方式。
  第五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和时限
  (一)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根据投诉事项的内容,确定办理方式和时限:
  1、投诉事项要登记:编号、分类,并要建立相应的档案。
  2、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当场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3、情节较复杂,问题较严重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直接办理或转办。由受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办结,办结后,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转办的投诉事项,有关承办单位必须确定职能部门或专人负责进行调查处理,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承办单位办结后负责将结果答复投诉人,同时反馈给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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