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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购置周转房

  从专项资金中拨出部分经费用于购买临时周转住房,对个别特殊人才,经市人事部门认定办理《呼和浩特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专用工作证》,由领导小细审核批准并提供周转住房。

  (五)表彰奖励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表彰方案及时拨付相应资全。

  (六)其他资助项目

  根据领导小组或资金办的审批意见拔付相应资金。

  第八条 资金申请

  凡申请资金资助的项目,在每年的第二季度由各旗县区,市属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报资金办。

  第九条 资金审批

  本资金采取项目审批,定期办理的办法。对于常规性项目或申请经费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资金办批准。对于一次性申请且经费在: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资金办审核或组织论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资金办每年定期办理审批手续,并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具体项目审批权限如下:

  (一)领导小组负责审批以下项目:

  1、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在呼市创业;

  2、资助优秀人才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定向专业培训;

  3、资助已立项的研究课题主持人、对呼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其它急需发展的学科项目承担者;

  4、资助各单位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和急需人才;

  5、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人员;

  6、补贴领导小组组织的国内外考察、培训及学术交流等科研活动;

  7、奖励人才开发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金办负责审批以下项目:

  1、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特殊岗位政府补贴;

  2、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购房补贴;

  3、对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各类人才的奖励;

  4、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的科研津贴;

  5、其他资助经费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

  对获准使用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资金办根据不同情况分一之性拨付或分期拨付。

  第十条 积极扩大资金来源鼓励社会各界组织或个人向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捐赠,以不断壮大资金规模,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具体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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