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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服务全局原则。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面向全市,凡符合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四)资金匹配原则。接受资助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具有支持接受资助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良好条件,同时要具有匹配必要经费的能力。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在呼市创业;

  (二)资助优秀人才参加国内外重要的高层次学术科研交流活动、出版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

  (三)资助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四)资助优秀人才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定向专业培训;

  (五)资助己立项的研究项目承担者:重点资助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其它急需发展的学科项目的承担者;

  (六)补贴领导小组组织的国内外考察、培训等活动;

  (七)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人员;

  (八)奖励开发人才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九)对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各类人才的奖励;

  (十)资金办每年的办公费可按实际使用资金额的5%提取使用。

  第七条 资金资助项目:

  (一)购房资助

  符合购房优惠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卡、房屋产权证和本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提交资金办,由资金办审核后,一次性拨款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单位发给本人。

  (二)科研津贴资助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04]24号)第 十条规定,对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的人员(获得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前二名、 三等奖的第一名)给予相应的科研津贴,由所在单位呈报,资金办审批发放。

  (三)特殊岗位补贴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04]24号)笫十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由资金办每办年审批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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