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5]4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04]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具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各种补贴、奖励的审核发放等工作,并负责组建论证委员会,完成对所资助项目的论证工作。资金办每年以书面形式将工作情况报告领导小组,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注入资金200万元,该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集中使用。资金的利息收入要及时列入资金总额;
(二)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重点优先原则。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呼市的支柱产业、重点项目的要求,有利于开发人才,有利于推进呼市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注重实效原则。接受资助的人员主要是在呼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对呼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接受资助的项目应当是达到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能够与生产紧密结合的可行性项目。